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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助圆安居梦 惠及千万家

来源: 编辑:赵倩倩 2016-07-26 17:27:16 查看数:0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泰州市人民政府的非盈利性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代表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运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4年2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中心内设8个处(室)和1个营业部,下设4个分中心及2个管理部。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成立以来来,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三大主题”工作及“四个名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实施住房保障,促进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新的更大贡献。截至2015年12月底,在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7165个,职工人数达到35.70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5.41亿元, 职工累计支取使用公积金99.24亿元,余额为106.17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79.52亿元,贷款余额104.5亿元。

回顾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大事、要事、温暖人心的事仍历历在目:

1、2004年2月28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2、2008年9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拒不缴存职工公积金的某单位开出第一张行政处罚单。

3、2013年4月,向全社会征集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名称及标识,最终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名称为“聚金为民惠万家”,标识为:

4、2013年4月,优秀职工蔡君峰当选泰州市劳模。

5、2014年5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泰州市政务中心分中心。

6、2015年3月,全面规范公积金提取、贷款特殊情形审批,为困难职工提供审批绿色通道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违规业务的操作。

7、2015年6月,开通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并被评为2015年度为企业办实事优秀项目。

8、2015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突破100亿元大关。

9、2015年7月,选派优秀党员干部申士华赴姜堰区白米镇新华村担任“第一书记”。

10、2015年9月,全面提出业务办理零差错、窗口服务零距离、职工办事零障碍、业务全程零投诉、资金安全零风险的“五零”服务工作标准。

11、2015年下半年,引进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中心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审计。

12、2015年11月1日,推出“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全面缓解资金压力,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13、2015年11月,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突破200亿元大关。

14、2016年3月,将原隶属各市(区)机关工委管理的泰兴分中心党支部、兴化分中心党支部及姜堰分中心党支部统一划归中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支委员会管理。

15、2016年5月,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出异地贷款政策。

16、2016年5月,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达我市公积金贷款历史最高水平。

17、2016年3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又有利好消息发布: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纪要》(泰房委纪[2016]1号)文件显示: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6项政策调整。

一是上调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至15350元,下限仍维持原状、不作调整,具体标准为市区2328元、县(市)2299元。

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适时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三是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六个月的办理时间限制,任意时间均可提取,但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截止购房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已缴预付款而未结清全款时提取公积金的,可以选择提取现金或将提取资金转账给售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款项一律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只可提取一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工作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所购房屋用水或用电发票;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我市的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3个月后方可办理。

四是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从45万元上调至50万元。

五是对泰州户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回泰州购房的职工准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引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异地贷款资金来源,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模式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六是出台支持房屋被征收职工公积金使用政策,明确凡房屋被征收职工,无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用征收补偿货币购房,无论是否补差或者减免契税,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议明确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对职工采用伪造合同、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五年内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已经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对拒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将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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