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保障

部门:16.(5月8日)市人社局、海陵区人社局、高港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 提问人:老杨 时间:2017-05-08

泰政发(2016)43文件明确规定不因户籍变动中止失地保障,高新区寺巷街道寺巷社区居民杨露,因结婚于2017年将户籍迁至海陵区九龙镇,为什么高新区要中止其失地保障?
部门回复:
1、经了解,您所提出的泰政发[2016]43号文件中未有明确规定“不因户籍变动中止失地保障”。 2、根据市政府泰政发[2004]14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时,可将其保障关系及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到迁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转移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因我区和海陵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设置不同,为两个单独的统筹地区,所以户口迁出至海陵区的被征地农民要终止其保障关系,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户籍在高新区内 流动的,则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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