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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监察支队上线: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保护农民工权益

来源: 编辑:赵倩倩 2017-01-09 15:26:23 查看数:0

19上午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严良军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岳跃军走进12345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春节临近,我市人社部门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保护农民工权益。

上线过程中,有一位大学生反映,前一段时间在市区一家教育机构勤工俭学,但是双方在结算工资时,就当初口头约定的工资发生了争议,投诉到人社部门后,也迟迟没有结果。

泰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严良军回复:大学生勤工俭学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没有构成劳动关系,而双方也没有书面协议,所以说很难来做出判断。如果说进入这个单位以后他们不能够成为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虽然这样一个协议不是我们传统上所讲的劳动合同协议但是至少给他以后维权比如说到司法机构或者说我们劳动部门参与处理的时候留下一个书面的证据

眼下临近春节,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泰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严良军回复:为了让广大农民工朋友能够及时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市人社部门积极行动,主动保障农民工权益。现在我们全市人社部门都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这项工作我们要坚持到春节之前乃至于春节之后如果在这期间有劳动者认为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我们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也可以向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网友gogogogo”发帖询问:职工节假日加班费怎么算,是不是真的是三倍工资?如果单位不执行怎么办?还有就是如果年假不休,单位应该怎样补偿?

泰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回复:网友你好,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三倍来支付加班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向所属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具体政策请致电0523-12333。

 

网友“郭磊垒磊”发帖询问:本人郭有付,在2016年8月14日中午吃饭的路上自己骑车摔断了腿,因为是星期天休息公司不给予工伤,现在手术后基本康复,但是公司不接受我了,说岗位有人让我回家继续休息,没有任何补助。在休息养伤的三个月里社保是全额由我私人缴纳,现在工资扣完了,我还差他一千多元。12月的社保公司已经停缴。我想问下我的合同到2017年2月底到期,公司可不可以这样对我。我在江苏省泰州市鸿程管业有限公司上班,今年满两年,公司是三老板合伙的其中一个老板今年承包了。我该怎么维权

泰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回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到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若未能认定为工伤,在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单位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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