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上班,拍随手拍,属公务还是私人行为
2017年,和一个辅警为停车认识不一致,发生口角,另外一个辅警回来支援,自己摔死,去派出所处理,居然i交警一个队长说辅警拍随手拍属于私人行为,而交警大队大队长说属公务行为,究竟属于什么行为,既然属公务行为,为什么叫我赔偿他全部医药费
部门回复:
网友你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相关辅助工作。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享有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力。《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辅警采用“随手拍”系统采集上传违停车辆数据属于《条例》规定的举报行为,其通过拍摄照片的形式固定证据是举报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由于您的行为造成辅警人身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