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派出所殉情办案 替人推脱

部门:(7月30日,8月13日)市公安局、公安海陵分局、高港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 提问人:栾晓宾 时间:2018-07-30

口岸派出所殉情办案 替人推脱 1 月31日晚8点多,我正常行走,在没有语言交流和肢体触碰的情况下,被陌生人挑衅,先后有三人殴打我致骨折。随后三人又殴打了不相关的另一人。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我想反映的问题是派出所殉情办案。 一是,事发后,2月1日我告知办案民警骨折情况,派出所没有调查我的受伤程度。受伤程度是决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直到7月24日晚10点左右,才要求我提供在医院的各种诊断和治疗资料。法院的庭审录像显示,类似的案件从事发到开庭,时间大概在4个月左右。我的案件经过了半年,才调查我受伤及治疗的具体情况。 二是,按照程序,我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然后调查取证,但事实上派出所充分考虑了行为人之一是体制之内的情况和我们单位领导的意见,迟迟不展开调查。2月5日告诉我,说找到他们逃离现场的车辆了,要以车找人。2月9日告诉我说已经找到了人,进行了调查。事发之后,给行为人留下了9天的时间,这9天,化解、串供、模拟演练等等动作都可以完成。 三是,我分别在2月1日、2月4日两次口头提出伤情鉴定的要求。直到2月6日都没有批准对我的伤情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聘请了律师。2月6日,律师代我出具了书面申请。 2月8日就开出了伤情鉴定委托书。 四是,派出所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上载明“拟报立治安案件查处”。公安干警应当知道,只有轻微伤才能立治安案件。这样的表述是在暗示鉴定部门出具轻微伤鉴定结论。 五是,3月22日,正式立案侦查。在我的反复要求下,没有按程序给我立案通知书。 六是,监控录像显示我第二次倒地后第三个人也殴打了我。而后,又殴打了不相关的另一人。派出所多次跟我说第三人殴打我的动作很明显不会导致我腿骨折,未发现第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说法到底是说没有发现第三个人打我的行为,还是说没有发现第三个人殴打另一个不相关人的行为?还是说第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是合法行为?闪烁其词,含糊不清。 七是,案件定性错误。派出所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案,是刑法第五章的内容,依法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加害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调查半年多,也说不出殴打我的矛盾、恩怨、债务,或者其他原因。不存在故意伤害一说。 客观事实是我正常走路被挑衅殴打致伤。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案。寻衅滋事是刑法第六章的内容,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是否追诉不取决于受害人,而是国家追诉。 派出所给我解释说,立什么案件不重要,错了的话,将来检察院会更正的。这些说法,就是在推卸责任,为什么非要留给检察院纠正? 八是,派出所以还在侦查期间为由,用各种理由拒绝我的律师介入,甚至玩滑头,说我的律师可以来,结果律师来了,又说,你的律师可以来我们派出所了,但我没说可以调阅证据。我的律师找办案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又被推三阻四,推诿扯皮。长时间的拖拉推诿,在社会上形成了我被打是应该,被打伤应该我自己负责医治的负面影响,增加了我的精神伤害,造成我无法依法维权。 九是,无故殴打他人致伤是一件很普通的案件。但历经半年还没有侦查结束。告诉我说事实证据不充分,存在先天不足。说明了一件事。我被一群人殴打致伤,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给行为人留足了时间,立案调查,在有监控的情况下,采信了行为人或者同伙人相互之间的证词。加上,要求鉴定部门出具轻微伤鉴定结论的暗示和具体行为人含糊不清的表述等等的现象。可以充分说明我的伤害案件是在殉情办案,为其中一名行为人开脱。目前正在扫黑除恶期间,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查一查背后有无保护伞。
部门回复:
尊敬的网民您好!您反映的该警情,已经受理刑事案件查处,目前该案已准备向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诉讼。如需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可直接至公安机关咨询。谢谢您的关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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