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保险问题

部门:33.(7月7日)兴化市 提问人:以人民的名义 时间:2017-07-07

我们是兴化市现有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约60多人)。在此借助热线,反映以下问题: 兴化市委办、市政府办于2008年11月24日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委办发【2008】191号),文中明确:“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但一直以来,都是给我们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我们认为,政府文件不能作为儿戏,更不是废纸一张。兴化市应该尽快纠正这一错误,按照兴委办发【2008】191号文件规定,给我们落实事业标准养老保险,并纠正2008年11月24日以来我们缴纳迄今的企业保险,真正体现有错必究、有过必改、有法必依、有令必行的诚信与担当。
部门回复:
网民你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以及泰州市、兴化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人事代理人员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目前上级尚未有明确的意见,待上级出台政策后,我们将严格执行。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0人参与
登陆(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