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兴化市依照文件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落实事业保险

部门:38.(7月21日)兴化市 提问人:以人民的名义 时间:2017-07-07

我们是兴化市现有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约60多人)。在此借助热线,反映我们的养老保险问题问题: 兴化市委办、市政府办于2008年11月24日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委办发【2008】191号),文中明确:“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按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但一直以来,都是给我们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我们认为,政府文件不能作为儿戏,更不是废纸一张。今年,存在类似的情况的南通市、扬州市均已落实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事业保险问题。兴化市有文件政策反而不执行、不落实,相比之下,兴化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实在不可恭维。 我们要求:兴化市应该尽快纠正这一错误,按照兴委办发【2008】191号文件规定,给我们落实事业标准养老保险,并纠正2008年11月24日以来我们缴纳迄今的企业保险,真正体现有错必究、有过必改、有法必依、有令必行的诚信与担当。
部门回复:
已交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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